第189章(1 / 3)
[160]审平:《藉端破坏者当惩》,《亚细亚日报》1913年5月1日,第6页。
[161]既明:《似不合法》,《亚细亚日报》1913年4月20日,第6页。
[162]鷇音:《民国阳秋三·敬劝袁赵投案》,《民主报》1913年4月19日,第10页。
[163]《宋先生遇害记廿一·特别法庭之提议》,《民立报》1913年4月14日,第11页。
[164]《司法部否定组织特别法庭电》(1913年4月17日),朱宗震、杨光辉编《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》,第241页。
[165]《宋先生遇害记念九·仍须组特别法庭》,《民立报》1913年4月22日,第10页。
[166]《宋案仍归地方厅审讯》,《振南日报》1913年5月9日,第5页。
[167]《本部许总长呈请辞职文》(1913年4月25日,第58号),《司法公报》第10号,1913年7月15日,“公牍”,第3页。
[168]《各省反对宋案特别法庭》,《大公报》1913年4月26日,第5页。
[169]《看看民贼的手段·宋案证据之披露(四)·电催赵秉钧到案》,《民立报》1913年4月29日,第10页。
[170]《上海黄克强来电》(4月27日),1913年油印件,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,第174函。《黄兴为组织特别法庭致袁世凯电》(1913年4月27日),朱宗震、杨光辉编《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》,第245—246页。按此电日期朱宗震标为4月26日,但根据1913年4月28日《大中华民国日报》第2页“本馆上海专电”的报道,以及《大公报》1913年4月30日第3—4页“大总统与黄克强之电战”的报道,该电发出时间应为4月27日。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该电油印件亦注明为4月27日,其中“能否望其加罪”后一句为“畅所于挠”,似不通,兹据《大中华民国日报》校对,改为“政府无所相挠”。
[171]《致上海黄克强先生电》(4月28日),1913年油印件,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,第174函。
[172]《致袁世凯电》(1913年4月29日),《黄兴集》,第322页。
[173]《论宋案宜速解决》,《顺天时报》1913年5月2日,第2页。
[174]《许世英致黄克强电》,罗家伦主编《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》,第142—143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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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61]既明:《似不合法》,《亚细亚日报》1913年4月20日,第6页。
[162]鷇音:《民国阳秋三·敬劝袁赵投案》,《民主报》1913年4月19日,第10页。
[163]《宋先生遇害记廿一·特别法庭之提议》,《民立报》1913年4月14日,第11页。
[164]《司法部否定组织特别法庭电》(1913年4月17日),朱宗震、杨光辉编《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》,第241页。
[165]《宋先生遇害记念九·仍须组特别法庭》,《民立报》1913年4月22日,第10页。
[166]《宋案仍归地方厅审讯》,《振南日报》1913年5月9日,第5页。
[167]《本部许总长呈请辞职文》(1913年4月25日,第58号),《司法公报》第10号,1913年7月15日,“公牍”,第3页。
[168]《各省反对宋案特别法庭》,《大公报》1913年4月26日,第5页。
[169]《看看民贼的手段·宋案证据之披露(四)·电催赵秉钧到案》,《民立报》1913年4月29日,第10页。
[170]《上海黄克强来电》(4月27日),1913年油印件,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,第174函。《黄兴为组织特别法庭致袁世凯电》(1913年4月27日),朱宗震、杨光辉编《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》,第245—246页。按此电日期朱宗震标为4月26日,但根据1913年4月28日《大中华民国日报》第2页“本馆上海专电”的报道,以及《大公报》1913年4月30日第3—4页“大总统与黄克强之电战”的报道,该电发出时间应为4月27日。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该电油印件亦注明为4月27日,其中“能否望其加罪”后一句为“畅所于挠”,似不通,兹据《大中华民国日报》校对,改为“政府无所相挠”。
[171]《致上海黄克强先生电》(4月28日),1913年油印件,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,第174函。
[172]《致袁世凯电》(1913年4月29日),《黄兴集》,第322页。
[173]《论宋案宜速解决》,《顺天时报》1913年5月2日,第2页。
[174]《许世英致黄克强电》,罗家伦主编《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》,第142—143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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