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12章(2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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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其中有一点,需要是故意传授犯罪方法,放任他人拿着剧本去犯罪。”

  “但所列举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方当事人张三的态度是故意的,他极有可能是……神经大条,疏忽大意,只是为了赚钱谋生,并未考虑过其他后果……”

  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。

  他们只能从动机上入手。

  这是主观层面的,就看接下来双方如何辩论了。

  其他的证据层面,他们都没有找到秦牧的漏洞。

  这个罪名……

  必须要故意传授犯罪方法,放任他人去犯罪,而他们认为张三并不是故意传授的。

  只是按照要求定制的。

  “张三卖了三年的剧本,对李四的诈骗业务不知情?”

  审判长听到了他们的回答,眉头突然皱起。

  这……

  未免有些过于牵强。

  完全不像是几个金牌律师能说出来的话。

  神特么的不知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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