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01章(6 / 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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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沉声道:“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,我方当事人张三指控李四欠债不还,逾期数月之久,请求对方连本带息偿还欠款,请法院准许。”

  “事情是这样的,我方当事人张三和李四是多年至交好友。”

  “在某次喝酒之后,我方当事人口头承诺借给对方1.5亿元,因为过于相信对方,所以没有写下欠条借据。”

  “随后我方当事人将1.5亿元转入了不同的信托账户,由李四全权操作。”

  “结果李四操作不当,亏损惊人,我方不得已执行了清账活动,查实亏损5000万元,并与李四确认,李四知情且表示愿意在三个月内偿还亏损。”

  “但时间过去了这么久,李四……”

  在陈述事实的这个阶段。

  来自乾州的两名律师阐述的条理清楚,逻辑有序,并未有丝毫漏洞。

  听其一面之言……

  仿佛全都是李四欠钱不还,故意拖欠。

  “因此,根据《民法典》关于债权债务的相关规定,我方主张,要求对方连本带息偿还5400万元,请法院准许!” ↑返回顶部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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