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1章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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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案件的内容十分简单。

  说的是有个小姑娘姓刘,刘氏自幼丧父,和母亲一起寄人篱下,寄住在叔父家。

  刘氏13岁的时候,母亲去世,刘氏被叔父以数两银子的价格,卖给了一个老光棍。

  刘氏十分不情愿,但是无法反抗叔父,她思来想去,干脆扛着柴刀跑去老光棍家,趁着夜色想要杀了对方。

  买主若是死了,她就不用嫁了。

  但是她毕竟年纪还小,一通乱砍,老光棍竟然只受了点皮外伤,唯有小指被砍断无法复原。

  老光棍天一亮就去官衙告状,说有人要杀自己。

  这案子情节简单,凶手受害者动机一目了然,刘氏一被盘问,立刻就招了,把前因后果说的一五一十。

  按大夏律令,谋杀亲夫,不管成功与否,都该判死刑无疑了。

  于是当地官员报了死刑,准备交由大理寺复核。

  时任大理寺卿是先帝的重臣,驳回死刑,认为这桩案子不至于判死刑,关个几年顶天了。

  他的根据就是先帝新颁布的诏令:凡是在主审官员用刑前,自己就招供了的案犯,按自首处理,罪减一等。

  更何况这案子有前情,刘氏并不是由亲生父母做主嫁给老光棍的,叔父给她议婚的时候,她母亲刚死没多久。孝期婚姻不做数,不能按照“谋杀亲夫,罪大恶极”来判。

  既然只是砍了一个陌生人,这个陌生人还是轻伤,那怎么能判死刑呢?

  于是,二十七年前,刘氏的案子就这么被打了回去,她被改判了几年牢狱,不久大赦天下,她被当庭释放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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