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技术档案 第226节(1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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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作者有话要说:  程序正义,又叫“看得见的正义”。

  结果正义,也叫实质正义。

  前者是讲究平衡的,客观的,后者是由当事人主观来判定的。

  举个小例子,儿子为了父亲报仇,手刃仇人,儿子主观认为是出于实施正义的前提下,才这样做。这就是结果正义。

  到底哪个正义更好,千百年来都在争论,可它没有标准答案,尤其是当落到某一个具体案例时。

  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都说法律不外乎人情,立法者应当将伦理、社会目标、道德都纳入立法的考虑,力求调和两种正义之间的平衡。

  之所以提到这两个名词,是因为我要点题→_→,本文的所有大小案件,都是围绕着这个主题~

  ps,有童鞋指出,这里的“结果正义”应该是实体正义,是专有名词。

  这里我要提一下,正是因为实体正义是刑诉法专有名词,才不能用在这里。

  实体正义,是通过刑事诉讼过程来实现结果正义,这是必要前提。

  而有很多所谓的结果正义,比如报私仇,是没有这个前提的,难道钟钰、陈末生等人是在实行实体正义么?这个问题不能孤立地看。

  好啦,红包继续么么哒!

  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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