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3章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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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无知、蒙昧的男子等等身上,让其精神作用产生某种变化而给予伤害,随心所欲的获利。

  亦即,古来传承所谓的「利用狐仙」、「使用真言密咒」或是「利用生灵、死灵附身」、

  「遭神谴、佛谴」等类似灵验、神迹、法力行为,站在精神科学的立场来看,并非绝对不

  可能之事。属於其高级者,亦即拥有催眠术、心灵术、降神术之类的技术者,在文明社会

  背後拥有异常的势力;玄怪奇异、很难逮捕凶手的犯罪事件背後,往往可见这种技术活跃

  的证据,很难认为完全是利用理智的诈术。

  ——在现今国内到处可见的精神病院、游民收容所、或是徘徊流连於街头的精神异常者之

  中,很难认为其中不存在此类犯罪行为的牺牲者,只不过因为目前尚无法针对此进行合理

  的追究调查,因此无法检举凶手。最主要是,利用此种手段在精神上伤害他人时,不会像

  其他犯罪行为一样留下分亳物证,不只没有任何一滴血、一刹那的声响、一丝烟雾,被害

  者在丧失直接证言一切的资格同时,精神异常的痊愈更需要漫长岁月,甚至永远都无法恢

  复,就算能够痊愈,是否留下对於被害当时犯罪手段的记忆,也是一大疑问,当然能够预 ↑返回顶部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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