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4章(1 / 7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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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江浙地区。典妻的双方有媒证,订契约,载明期限和价格,一两年为租,三五年为典,所生的孩子归典夫所有。

  大户人家的主母长期无子不想正式纳妾,夫妻协商后经中间人介绍,向穷汉典妻。

  原夫贫病,妻子征得原夫的同意,把典夫招到家中,收取典金,以供原夫的生活,这种情况被称为“坐堂招夫”。

  而在江苏,有家人长期贫病,经三方同意,请中间人说合,将妻子借或租给无子的男人为其生子……典夫要承担其家务劳动,借妻期间所生子女随生父姓,入生父宗。

  一旦满足原订条件,就可以解除关系……若有事情结束后另有纠结,比如典妻和典夫产生感情,不愿意分开……中间人负责善后说和,一直到完全结束……

  她的眼泪吧嗒吧嗒地朝下掉。

  “小殿下,是不是,因为,这几年生活好了,粮食够了……”

  “这几年情况好很多,一般男子不会无缘无故典妻卖儿卖女。典妻、招夫、童养媳、契兄弟……民间对这些都非常包容,甚至典妻、招夫等等,都和原家庭相处友好,亲友一般,也不瞒着他们的孩子……

  朝廷之前管不了,也不能真下狠心严刑禁止。这不是女子贞洁的问题,排除抢男霸女卖妻求荣的个别现象,这是一种妥协。

  贫困、男女人口对比悬殊,女子缺少……尤其乡下贫困地方,‘共妻’现象的出现,是为了子嗣繁衍。

  包括因为作坊、移民刚刚兴起的,作坊男子和当地贫家妻搭伙过日子。所有的规矩都只是规矩,生活最真实。

  但是,这些女子,只能是嫁人后的妇人,绝对、绝对不包括‘未婚女子’。”

  《汉书·主父偃传》记载:男子疾耕不足粮饷,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。百姓靡敝,孤寡老弱不能相养……”

  改朝换代的时候战争频繁,大量民众无法自活,嫁妻卖子,法不能禁,义不能止。这是为了活命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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